编号:2025第4097号
根据(2025)鄂01执恢105号之一、(2025)鄂01执恢105号,张珈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11011692 | 张覃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1002GB00005F00070037 | 江岸区永安路8号武汉天地·御江苑二期18栋9,10层902室 | |
| 2 | 岸国用(商2011)第4446号 | 张覃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1002GB00005F00070037 | 江岸区永安路8号武汉天地·御江苑二期18栋9,10层90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