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077号
根据(2025)鄂0105执恢426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92583号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5009002GB00002F00030340 | 汉阳区江城大道102号恒韵府10、11栋10号楼51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