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027号
根据(2025)鄂0112执恢95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1051号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6GB00005F00040086 | 东西湖区径河街五环路东、塔西路南侧远洋世界二期二标段2-20栋1单元1层3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12执恢95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