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002号
根据(2025)鄂0112执3393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3075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3GB00008F00010164 | 东西湖区径河街三店中路以西、啤砖路以南御龙湾1栋1单元23层1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12执3393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