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庆华,张利阳因保管不善,将武昌区洪山侧路12号厅级干部住宅楼3单元8层2室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权第0001293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庆华,张利阳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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