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915号
根据(2025)鄂0105执恢367号之一,曾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201500627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02015008GB00032F00010312 | 江岸区胜利街123号兰陵新天地1栋22层17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