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909号
根据(2025)豫0311执恢275号之二、(2025)豫0311执恢275号之二,吴振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黄2014028023 | 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6008002GB00005F00050033 | 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汉口北大道18号仓储物流用房(汉口北五洲建材)Z区第6号楼 /单元1-2层38号 | |
| 2 | HPBC20150510-38 | 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420116008002GB00005F00050033 | 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汉口北大道18号仓储物流用房(汉口北五洲建材)Z区第6号楼 /单元1-2层38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