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91号
根据(2024)冀0902执670号之十、(2024)冀0902执670号,张苗苗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00047号 | 王爱国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5088001GB00014F00120010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12区101栋1单元5层01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