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76号
根据(2025)粤1971执454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7248 号 | 武汉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2406002GB00025F00270115 | 东西湖区走马岭街兴工十路20号海伦时光二期5栋1单元26层1号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