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74号
根据(2025)鄂0111执恢542号之一,汪小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0360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0003GB00007F00040192 | 武昌区姚家岭村新建商业设施、商务设施、居住项目(姚家岭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2栋2单元26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