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69号
根据(2025)鄂0192执恢313号之三,王文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房期湖字第2015021305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1018009GB00021F00040002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以南,光谷二路以西/葛洲坝世纪花园A区B5栋-1-3层1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