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6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274号之四,武汉国创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房权证夏字第2014005034号 | 彭箭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5088001GB00013F00070003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阳光海岸9栋C单元7层1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