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62号
根据(2025)鄂1102执1172号之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189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3001GB00004F00080485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一期(A-3,A-4)T2栋44层0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