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45号
根据(2025)鄂0102执3796号之二,饶玉娥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9475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06GB00036F00020072 | 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973号东勤佳苑2栋2单元1层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