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837号
根据(2025)鄂0111执恢301号之二,(2025)鄂0111执恢301号,李三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16609号 | 廖雪娟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1015002GB00030F00040012 | 洪山区张家湾白沙五路1号万科金色城市17-6号楼栋1单元4层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