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65号
根据(2025)鄂0116执恢642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0615号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14001GB00109F00010004 | 江汉区复兴新村小区25栋3单元4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