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51号
根据(2025)鄂0103执1649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600619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5003GB00027F00020215 | 东西湖区养殖场府河堤东、马池路北天纵·半岛蓝湾二期2栋1单元25层1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1649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