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43号
根据(2025)桂1122执恢145号之一、(2025)桂1122执恢145号,肖葆鸿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62042号 | 武汉聚冠实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2202002GB00001F00360008 | 江岸区健康街66号新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园绿地项目(二期)S10-c号楼1-2层(6)商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