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42号
根据(2025)鄂0103执1075之三、(2025)鄂0103执1075之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64887号 | 王子龙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6008002GB00188F00030014 | 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汉施公路天昊·玫瑰园3栋16层1604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