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31号
根据(2025)鄂0106执恢443号之一,陈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国用(2009商)第4557号 | 马天贞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3010GB00005F00030134 | 洪山区卓刀泉南路方家嘴保利·浅水湾4栋2单元7层04室 | |
| 2 | 武房权证洪字第2009008351号 | 马天贞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3010GB00005F00030134 | 洪山区卓刀泉南路方家嘴保利·浅水湾4栋2单元7层0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