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26号
根据(2025)湘1022执恢152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09015600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6001GB00306F00010021 | 汉阳区五里墩街马沧湖路342号3层2室 | ||
| 2 | 武国用(市交2009)第3375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6001GB00306F00010021 | 汉阳区五里墩街马沧湖路342号3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