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12号
根据(2025)鄂0114执1929号,周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9286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7018GB00261F00010297 | 蔡甸区同心村福晟·滨江国际一期三组团(1、2、3、8号楼)1、2栋2号楼1单元25层(4)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