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0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539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390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1001GB00160F00010041 | 江汉区杨汊湖浩海小区5栋2单元103号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王莎(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204241427)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