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703号
根据(2025)鄂0117执3609号,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9614号 | 弭阳阳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12001GB00007F00040127 | 江汉区京汉大道与江汉路交汇处武汉市老浦片商业及住宅项目/栋1号楼单元19层1号 | 解押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