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697号
根据(2025)鄂0191执恢438号,朱师颖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5574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04GB00206F00040008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碧湖新村社区32栋3单元4层1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朱师颖(公民身份号码:42010120010910752X)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