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鑫因保管不善,将东西湖区环湖路怡清雅筑恒大城恒大城7栋1单元1层10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国用(商2013)第12050341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东2013000615)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鑫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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