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628号
根据(2024)鄂0111执5723号之三,(2024)鄂0111执5723号,黄欣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国用(2015私)第5833号 | 都晓菲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5002GB00030F00040025 | 洪山区张家湾白沙五路1号万科金色城市17-6号楼栋1单元13层1室 | |
| 2 | 洪2015008486 | 都晓菲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5002GB00030F00040025 | 洪山区张家湾白沙五路1号万科金色城市17-6号楼栋1单元13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