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626号
根据(2024)鄂0116执5090号之二、(2024)鄂0116执5090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02727号 | 武汉市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7101072GB02007F00080028 | 新洲区童院村阳逻升阳新力金沙湾项目二期(商业和居住)8栋/单元8层4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