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613号
根据(2025)鄂01执恢15号之一、(2025)鄂01执恢15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6876号 | 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79GB00006F00030381 |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203号佳阳新城港都3、4栋/单元1层 |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203号佳阳新城港都3、4栋/单元1层11、12、13商号 |
| 2 | 鄂(2020)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6876号 | 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79GB00006F00030383 |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203号佳阳新城港都3、4栋/单元1层 |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203号佳阳新城港都3、4栋/单元1层11、12、13商号 |
| 3 | 鄂(2020)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6876号 | 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79GB00006F00030382 |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203号佳阳新城港都3、4栋/单元1层 |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203号佳阳新城港都3、4栋/单元1层11、12、13商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