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87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058号之二、(2025)鄂0103执2058号之一,黄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7957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6003GB00010F00130006 | 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2-4-4栋1单元3层30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