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50号
根据(2021)鄂1127执1304号,庄常发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76240号 | 武汉虹玉置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1020005GB00001F00090252 | 洪山区文化大道332号洪山村城中村改造开发用地K11地块1栋1单元32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