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47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595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3541号 | 广东南枫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3007GB00017F00010055 | 江汉区唐蔡路51号1栋丙单元30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禹清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5804030635)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