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21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525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66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3003GB00007F00030176 | 江汉区唐家墩街发展大道239号顶琇国际城D区6栋/单元24层4号 |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杨淼(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510240035)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