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1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59号之三,徐秀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昌2011011867 | 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6010016GB00010F00010047 | 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A-J)号 | |
2 | 武昌国用(商2011)字第12062号 | 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6010016GB00010F00010047 | 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A-J)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