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05号
根据(2025)鄂0192执恢310号之二,孔大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45783 | 广州广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5GB00018F00090072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水蓝路津发小区16栋18层04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