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500号
根据(2025)鄂0103执1624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3685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2015GB00004F00020014 | 江汉区新华路471号新世纪都市花园三期2、3栋2号楼单元13层2号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曹佳(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861221532X)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