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2025年11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84212035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遗产管理人 |
1 | 陈和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R2地块宁康壹品苑68、70栋70单元5层4室 | 武房权证经字第2014000559号,武开国用(商2014)第513号 | 陈岚 | |
2 | 陈和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R地块宁康园17栋3单元3层1室 | 武房权证经字第9800704号,武开国用(改2000)字第539号 | 陈岚 |
公告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