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451号
根据(2025)渝0192执恢321号之二,聂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148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3003GB00003F00190002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80号纯水岸·东湖三期(A-5,A-6,A-14)D33栋1-3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