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441号
根据(2025)鄂0104执恢514之二,(2025)鄂0104执恢514号,伍仪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590号 | 武汉市硚口区恒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3001GB00006F00180010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7,A-9,A-10,A-12,A-13)H9栋3单元1-2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