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427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180号,李浩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19724号 | 湖北兴诺远典当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4001GB00302F00290138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3R2地块太子湖畔星苑还建小区12栋1单元18层2号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李浩文(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105167815)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