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40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060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国用(交2010)第183739号 | 彭自立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3007GB00008F00010001 | 江汉区唐蔡路6号香江家园A栋1单元2层1室 | 协执过户至彭晓燕名下。 |
| 2 | 江2010009242 | 彭自立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3007GB00008F00010001 | 江汉区唐蔡路6号香江家园A栋1单元2层1室 | 协执过户至彭晓燕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