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404号
根据(2025)鄂0984执恢154号,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国用(商2013)第07395号 | 许方俊,龙菊华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2015GB00008F00010076 | 江汉区马场角路51号钻石公寓11层B01室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菊仿名下。 |
| 2 | 江2013004903-1,江2013004903-2 | 许方俊,龙菊华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2015GB00008F00010076 | 江汉区马场角路51号钻石公寓11层B01室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菊仿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