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344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060号之一,邱荣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07366号 | 吴琴涛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1027GB10004F00010050 | 蔡甸区蔡甸街唐河村、新天村西山林语7栋2单元6层602室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