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341号
根据(2025)鄂0112执恢104号,陈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41508号 | 张磊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2411005GB00020F00440005 | 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吴北路702号鑫海花城二期44栋1单元3层1号 | 协执过户 买受人:陈倩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