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205号
根据(2024)鄂0222执3854号之三、(2024)鄂0222执3854号之四,陈桂芬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34251号 | 陈桂芬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3GB00029F00160059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19号佳源花都三期17栋3单元2层02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