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199号
根据(2025)鄂0104执2577号之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8142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25F00010043 | 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东路6号银湖.御园银湖.御园1栋2单元15层1502号 |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4执2577号之二解除抵押 |
| 2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385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25F00010043 | 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东路6号银湖.御园银湖.御园1栋2单元15层1502号 |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4执2577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