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190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44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1427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1003GB00026F00010157 | 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1栋2单元28层280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董志华(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8304180414)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