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187号
根据(2025)鄂0103执1737号之三、(2025)鄂0103执1737号之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6286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通(香港路)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42GB00027F00090124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柴泊大道20号华发阳逻金茂逸墅一期项目(居住、商业用地)004-17栋二单元15层2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