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182号
根据(2024)鄂01执恢132号之五,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823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6002GB00001F00010785 | 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老中北路379号)2008新长江广场1层3室 |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鄂01执恢132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解除抵押。送达人员:李妍(WHG00228)、孙乔(WH00198)。 |
| 2 | 鄂(2024)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824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6002GB00001F00010785 | 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老中北路379号)2008新长江广场1层3室 |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鄂01执恢132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解除抵押。送达人员:李妍(WHG00228)、孙乔(WH00198)。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