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3173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873号之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2014007930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05012009GX00301F00010183 | 汉阳区陶家岭村万科·汉阳国际B地块一、二期1号地下室栋/单元-1层B18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日
